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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城区内元宵节期间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0-07-31 00:00:00 来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元宵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以重度污染、严重污染为主,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元宵节期间(3月2日—3日)气象条件偏差,不利污染物扩散,城区空气质量以重度污染为主。为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3月2日零时至3月3日二十四时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古井大道以东、北外环以南、北外环与 311国道交叉口向南至涡河及沿涡河西岸至十九里集镇、酒城大道以北合围区域(包含上述路段)。
(二)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二、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公安、环保、安监、住建、城管、交通、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2345,110)。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
特此通告。

      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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