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按照党员处分程序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9年上半年共给予包海光等7名同志党纪处分,现通报如下:
1.2019年4月16日,给予市司法局党员包海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9年4月23日,给予市水利局党员宫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2019年4月26日,给予市卫健委党员李庆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2019年5月6日,给予市生态环境局焦士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蒿彦同志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2019年6月4日,给予市委办党员王震同志开除党籍处分;
6.2019年6月25日,给予市药业发展局党员李先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与市直工委联系。联系电话:5555208。
中共亳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